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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执行
分区域汛期的通知
新防汛〔2023〕6号
各地、州、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,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单位:
为加强水资源集约管理,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,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定,自2023年起,全疆分区域执行不同汛期时段,阿勒泰地区及塔额盆地汛期自5月1日开始、8月10日结束;伊犁河谷自4月21日开始、8月20日结束;北疆其他区域、东疆及南疆自6月11日开始、8月20日结束。
请遵照执行。
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
2023年8月9日